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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借条
父亲的借条
主持人:老时间、老地点,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今天作客我们直播间的是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秦锐律师、牟桂林律师。秦律师、牟律师,欢迎两位,来给大家打个招呼吧。
嘉宾: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上午好,主持人好。
主持人:在我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但是,从法律角度讲,子女没有代替父母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但是在以下情况,子女应当替父母偿还债务,一是子女作为继承人,从父母那里继承了遗产,在接受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二是子女接受了父母的赠与,造成父母的债务不能偿还,不论这种赠与是有意还是无意识;三是父母所借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女的生活,子女又是与父母一起生活。单从继承的角度来说,法律所指的继承人不仅仅是子女,还包括了其他继承人,所以“父债不一定子还”。实际生活中,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还债,作为一种优良传统,这种类型的“父债子还”从道德层面,当然应予支持、提倡。今天咱们的法治故事,就与“父债子还”相关,而且还是父亲的一件应当还,也有能力还的一件债务。下面,请牟律师给大家作相关情况介绍。
嘉宾:好的。廖大宇与张三是好朋友,两家人往来频繁,交情也不错,可就是这样的关系,却因为一件事情发生了转折,打了一场官司。
廖大宇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只身远赴深圳,经过勤奋苦干,他从2001年起就在深圳市经营一家小型的物流公司,总体收入很不错。2009年春节后,他就回老家发展。因为他为人仗义,待人大方真诚,朋友很多,在老家的生意也是做得红红火火。2011年初,张三打电话约廖大宇出来聚一聚。相见后,张三耷拉着脑袋,一副闷闷不乐的样子,廖大宇就问怎么回事。张三告诉廖大宇,他的货款在去年年底的时候很多都没有收到,年后又要进货,手头上缺少资金,到银行去贷款不仅手续繁杂,审批时间长,实在没有办法了,所以只有向廖大宇求救。
廖大宇心想,张三本是做生意的,家庭经济条件不错,人讲诚信,很多朋友对其评价颇高,此次定是遇到了生意上的麻烦。廖大宇在与妻子电话商量后,最终决定出借10万元。张三甚是感激,向廖大宇讲:第一这个数额比较大,我必须要给你写张借条;第二,亲兄弟明算帐,我还是按照银行的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
一拍即合,当天廖大宇便通过银行柜台向张三转账10万元。张三写了一张借条“今张三因资金困难,现在廖大宇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到人民币10万元,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同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一旁的好朋友王某作为证人在借条上以证人的名义签字捺印。张三将该借条交到廖大宇手里,再三感谢。借到钱之后,张三资金周转的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心情明显好了很多。
主持人:好朋友,真是患难见真情啊。接下来发生了什么呢?
嘉宾:2011年8月的一天,张三在其QQ空间里发表了一句说说“今天感冒了,有点难受,但这两天生意太忙了,等忙完了这几天再去看医生。”廖大宇还在其说说留言“兄弟,钱可以赚,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哦。”
没过几天,廖大宇接到张三儿子的电话,在电话中语气低沉的说其父亲在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廖大宇在接到电话后,愣住了,想到一向身体健康的张三就这样的走了,还感慨到“生命真的好脆弱,人说没就没了”。在参加完张三的葬礼之后,廖大宇生活继续如常,没有一丝变化。直到2011年9月,王某打来电话询问张三是否归还10万元借款的事情,同时告诉廖大宇,张三儿子已经将门市转让了。接完王某电话后,廖大宇开车前往张三所在的门市一看究竟。当他看到实际情况与王某所讲一致时,心里不竟泛起了嘀咕,有一丝不安。他知道这个门市的产权证上是登记的张三,现在张三儿子转让门市,他是否知道其父亲借钱事?因为现在钱没有到期,是否可以主张归还,如果可以主张,应该像谁主张?廖大宇当即决定去咨询律师,看律师有什么建议。
主持人:是的。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涉及到法律问题的时候,还是需要多听听律师的意见,尽可能降低法律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廖是否可以主张未到期债权?如果可以主张,应当向谁主张呢?请秦律师介绍一下。
嘉宾:廖大宇到我们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来咨询他所遇到的情况如何处理。我们接待了廖大宇,廖大宇讲述完了整个借款事宜和现在的状况,并表达了自己的疑虑。在听完其讲述后,我们隐约意识到在张三死亡后,他出借的10万元,其子并未向廖大宇提出10万元借款的解决方案,没有通知廖大宇的情况下就已将该门市出售了,对于廖大宇这个债权人而言,收回借款存在较大风险。于是,我们建议廖大宇电话约张三儿子出来,询问这笔借款他是怎么打算的,并在通话过程中全程录音,再根据张三儿子的回复决定下一步的工作。
主持人:那张三儿子与廖大宇见面后,当时情况怎么样?张三儿子是否认可其父亲借款的事情?他是否愿意归还呢?
嘉宾:张三的妻子已去世多年,他们只有一个儿子,在家里资金周转不开的状况下,父子二人肯定知晓借款事宜,并且10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从常理推测,张三儿子应当是知情的。在我们律师事务所咨询后,廖大宇儿子当天即与张三儿子电话约好在茶楼见面。见面后,开始寒暄几句后,一说到张三在廖大宇处借款10万元,张三儿子表示不知道该情况,并且表示即使借款事宜是真的,那也只能找他父亲,跟他没有关系。二人不欢而散。廖大宇对于张三儿子的无赖行为也感到万分无奈。
第二天,廖大宇又再次来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对于张三儿子的否认,他非常激动。当时将该案委托给我们所办理。在正式接受委托后,廖大宇将借条的原件带到我们办公室,我们核实了该借款的真实性。同时,要求廖大宇配合我们到其转账银行打出当时转账记录。
主持人:是不是在银行打出转账记录和借条就可以到法院起诉了呢?如果就这样起诉,廖大宇能否要回其借出去的10万元呢?
嘉宾:这是案件的基本事实,但是我们要对当事人负责,必须准备其他的证据材料,才能做到对案件的掌控。如果我们仅以其借条就想当然认为借条就是张三所写,那可能在开庭时就会面临着很多突发的情况,对当事人是很不利的。
主持人:如果准备不充分会面临什么样的突发情况呢?我们起诉到底要准备什么证据材料呢?
嘉宾:这需要我们从当事人的立场和角度去思考问题,所以存在倾向性。如果张三儿子在开庭时指出其父亲写的借条不是他父亲本人书写的,也不是其签字的怎么办?举证的义务在我方,因为在之前廖大宇与张三儿子的沟通中,张三儿子就否认了其知晓其父亲借钱事宜,所以这种情况是很大可能会出现的。同时,张三儿子已经出售其登记在其父亲名下的门市,也意味着该财产已转移,受让方依法获得产权,交易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主持人:案件变得有些复杂了,但事实的轮廓也越发清晰了。作为廖大宇的代理律师,你们的策略是什么呢?
嘉宾: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我们的任务是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尽可能挽回损失。所以,结合案子的具体情况,张三儿子出售的门市的有50万元,价值足够偿还张三生前在廖大宇处借款10万元,我们立即向法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法院在收到我方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也对做出了对张三儿子银行个人账户上冻结10万元现金的裁定书。这样,张三儿子达不到转移财产目的,也就不会影响到判决结果存在的执行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有30天的期限的,如果财产保全申请人在该期限内不向法院起诉,那么该保全就失效,冻结10万元现金就自动解封被支取,所以我们必须在收到保全裁定书30天内收集齐充分的证据向法院起诉。
主持人:前面说到,我们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赢了官司输了钱,那么在诉前财产保全之后,又该如何准备打官司呢?
嘉宾:诉讼俗称打官司,现在的民事诉讼制度实行的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证据是官司成败的关键。所以我们从如下几个方面准备和搜集了相关证据:一、当事人身份的适格。原告符合法律规定,廖大宇及妻子作为共同原告。被告必须明确,辖区的派出所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信息,用以明确张三的继承人有哪些。本案,张三同户籍上也只有一个孩子就是前面提到的张三儿子。所以,在向法院起诉时,张三儿子就是本案唯一的被告;二、关于证明借款事实方面:让廖大宇提供借条、加盖该银行公章的转账记录等用以证明该分材料的真实性;在准备了这些材料之后,基本的证据材料就差不多了,但是该案仍然存在的风险是如果张三儿子在庭审时否认张三的签字不是其本人书写的,加之张三已去世,所以可能会出现死无对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怎么应对这种可能出现的状况。
主持人:那该如何来应对这种可能出现的状况呢?
嘉宾:对于是不是本人书写的,这是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来实现的,但因为在本案中借条上的签字的人已经死亡,所以,我们只能根据其生前书写的笔迹进行比照。廖大宇回忆起张三和他还有过生意往来,刚好有几张货单上有张三与别人签字,这几张货单都是在场时书写的。同时我们还到房管理局调取了张三申请办理门市的财产权利的登记信息,上面的签名是本人签署的。所以,这是准备的防止张三儿子不认可借条上的签字不是其父亲本人签署的准备。
主持人:我们可以在起诉前是否需要对该笔迹进行鉴定?
嘉宾:对于是否在庭前就单方进行笔迹鉴定,我的建议是暂时不做单方的鉴定,有可能对方当事人会不认可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这种情况下,对于当事人来说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在本案中,张三儿子不认可10万元借条上的张三签字是我们的假想,有可能在法官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会认可,这是最乐观的一种结果。如果当事人当庭仍旧不予认可,我们可以当庭申请笔迹鉴定,由法院进行委托,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各方都会认可,法院也会依法采信予以确认。
主持人:张三儿子在庭上是怎么答辩的?
嘉宾:他们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答辩意见:1、张三的借款期限是2011年的2月9日至2011年的12月31日,虽然他已经死亡,但属于未到期债权,不能主张;2、即使该债权到期,因为该借款是张三与廖大宇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主体已经发生变化,廖大宇不能直接起诉张三儿小,他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何况张三儿子对于该笔借款不知情。3、张三儿子对于10万元借条上的张三签字是否是其本人签署提出异议,认为不是张三本人签写的
关于本案,我们考虑到张三儿子是不会放弃继承张三的财产的,因为继承的财产远远大于其要承担的债务,所以基于上述理由,我们相信张三儿子不会在庭上放弃继承,我们才提出如上的反驳意见。
最终,张三儿子在庭审结束前承认了张三的签字是本人签署的。法院基于我方提供的证据及其庭审,最终支持了廖大宇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即张三儿子在继承小额范围内承担偿还10万元人民币及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主持人:一审判决以后,张三儿子提出上诉了吗?
嘉宾:没有。最终这起案件以原告的胜诉而告终,被告为其不诚信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但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在名誉上也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主持人:故事讲到这里,我们一方面为廖大宇的胜诉感到高兴,另一方面也为张三儿子感到惋惜,如果他们在生活中能够本着诚信为本的原则,也不会有这个案件的发生,更不会付出的代价。秦律师,你作为这件案子代理律师,有什么建议对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讲的吗?
嘉宾: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进,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加强,人在社会的立足之本就是诚实信用,诚信也是我们民法体系中的帝王原则,所以古人说“人无信不立”,过去如此,现在如此,将来还是如此,希望各位听众在以后的生活中多一份诚实那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主持人:好的。谢谢两位律师嘉宾为我们大家分享的法制故事,希望通过他们讲解的法制故事对听众朋友们有所启发。今天的法治时空就是这样,感谢大家的收听。
(文中案例人物均为化名)嘉 宾:秦 锐 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58535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