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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6-08-26 09:54:35

复议答辩状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复议人胡志伦不服你院于2016811日作出的(2016)川1702财保105号民事裁定,要求你院解除对胡志伦在中国财产保险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通川支公司)应获得的保险赔偿款10031.88元冻结的复议申请,被复议人四川瑞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作如下复议答辩:

1、复议人胡志伦与被复议人瑞邦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经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721日作出(2016)黔0113号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胡志伦应在财保通川支公司获得保险赔偿款10031.88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公司作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胡志伦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并依法申请诉前保全,冻结胡志伦的上述款项并无不当。

2、胡志伦复议称为妻子杨丽蓉垫付40万余元医疗费纯属虚假。事实上,在该交通事故中,胡志伦作为驾驶人员负有同等责任。作为侵权责任人和扶养义务人的胡志伦,应当为其妻垫付医疗费,无任何推卸责任。同时,在杨丽蓉治疗过程中,我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23万余元,为胡志伦垫付医疗费17000元,支付车辆修理费10350元,造成川S66706号重型罐式货车的停运损失11万余元,已承受巨大的损失。因此,胡志伦是否将该笔赔偿款作为支付妻子今后的医疗费与申请解除冻结的理由依法不成立,且于法无据。

3、我公司虽于2016625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2016)黔0113民初1643号民事诉讼,要求胡志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支公司(人寿白云支公司)、财保通川支公司赔偿川S66706号重型罐式货车的修理和停运损失共计26923.08元。但实际损失并非如此,该停运损失15000元是我公司代理律师的酌定估价,并非经权威鉴定机构评估,现我公司已通过达州天成资产评估机构鉴定停运损失11余万元。目前,我公司已决定应当以实际的停运损失为准,并向该院申请撤诉,拟变更原有诉讼请求后,向你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4、我公司申请冻结胡志伦的保险款104031.88元,完全基于胡志伦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和贵A8036M号小轿车在人寿白云支公司承保车人人员的胡志伦、杨丽蓉保险限额1万元/座,因胡志伦所造成我公司为杨丽蓉垫付医疗费损失、支付川S66706号重型罐式货车修理及停运损失共计36万余元的上述损失,已超过人寿白云支公司保险限额和财保通川支公司的赔偿限额内,我公司不存在有超额查封,滥用诉讼程序,损害胡志伦合法权益的主观故意。相反,胡志伦为逃避责任,故意不将我公司已垫付医疗费纳入一并处理,本身就是滥用诉权。

5、我公司将在法定时间内向你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本次诉前保全造成了胡志伦的损失,我公司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

6、至于案外人杨丽蓉是否另案起诉和申请财产保全,与胡志伦的本次复议申请无关。

综上,我公司恳请你院依法驳回胡志伦的复议申请。

 

答辩人:四川瑞邦物流有限公司

2016年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