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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委托法律意见协议
出具法律意见委托协议
委托方: 四川xx监狱、地址:宣汉县xxxxxxx路247号。
受托方: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地址:宣汉县东乡镇衙墙街1
号。
根据双方约定,并鉴于委托方与xx县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及资产移交实施方案、协议书的内容、执行程序是否合法有效,需要受托方提出法律意见,双方约定如下:
一、委托服务事项
四川xx监狱与xx县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及资产移交实施方案、协议书的内容、执行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提出法律意见。
二、委托服务标准
按照律师职业道德执业水准提供符合要求的法律意见。
三、委托服务期限
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9止。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责任:
1.委托方对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完成委托事项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2.将与委托事项相关资料等移交给受托方,并办理好书面交接手续。
3.按照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服务费用。
(二)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必须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以及生效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并按照委托方要求提供完成委托事项资料给委托方。
2.受托方有维护委托方的声誉义务,受托方不能以委托方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工作。
五、委托服务费用
本委托事项的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采取经委托方认可方式灵活支付。
六、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
(一)委托方的职能发生转变,不再具有委托职能。
(二)原来适用于委托服务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三))受托方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的。
七、违约责任
任一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由于不全面或不及时履行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
九、其他约定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书由委托,受托双方盖章或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委 托 方:(盖章) 受 托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