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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锐律师到校园的法制讲课
增强师生自我保护,防止意外伤害事故
各位老师和同学们,大家好:
我是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县教育科领导指派及学校的安排,今天我有幸来到这里给各位老师和同学们开展法制知识的讲讲座,我感到由衷的高兴。今天我要讲的主题是“增强师生自我保护,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希望我的这个讲座能增强大家的法制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帮助,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最近,有关校园伤害事故的报道屡见于报端和各种媒体:2010年3月23日上午7时26分左右,福建南平原南平市延平区马站社区卫生院外科主治医师郑民生,为泄私愤,在南平实验小学门口待学生聚集等待进入校园时开始实施作案,在不到1分钟的时间,持续刺杀13名小学生,目已造成8名学生死亡、5名学生受伤(该犯已于4月28日被执行枪决)。4月19日,陕西省旬阳、勉县发生200余名中小学生饮用“人人乐”牌袋装牛奶发生集体中毒事件;4月28日,33岁的犯罪嫌疑人陈康炳在广东省湛江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的持刀伤人,砍伤15名学生和1名教师,犯罪嫌疑人被该校老师奋勇制止后被公安人员制服抓获;4月29日9点四十分,江苏省泰兴市一名四十七岁的罪犯徐玉元持刀冲入校园,疯狂砍伤31人,其中28名幼儿,两名教师,一名保安,被当场制服......
或许,以上令人触目惊心的血案离我们较远,但是就在我们身边,因各种原因而造成的伤害和意外事故也屡见不鲜:2015年11月;宣汉某中学一名高二学生在自习下课后与另外一名同学在过道发生相撞,其所戴眼镜镜片破裂刺伤其左眼致使其视网膜脱落的八级伤残;2015年夏天宣汉一中学连续发生两起学生分别在宣汉县城北门和漫水桥私自下河洗澡溺亡事件。而由于交通安全意识淡漠而导致的意外交通事故造成的生命伤害更是举不胜举。
多少正处在人生花季的鲜活生命,昨天还在我们面前绽放着笑脸,今天却在忍受着病痛的折磨甚至于凄惨地走上了天国之路。多少个幸福的家庭在一瞬间遭受了灭顶之灾,多少爷爷奶奶、爸爸妈妈由此陷入痛苦的深渊。这些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固然有各种复杂的社会环境原因,但是与同学们缺乏安全防范意识,不能很好地处理个人与他人的矛盾和纠纷,不懂得紧急情况下的自护自救,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等也有一定的关系。所以,珍爱生命,善待自己,学会自救自护尤为重要。
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首要工作,学校党组一班人高度重视。学校建立健全了各种安全制度,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校师生进行经常性的和重点时段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督导工作,保证了学校的安全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制度、有落实。学校通过各种途径,像全校集会、升旗仪式、家长会、班校报、主题班会、安全征文、演讲比赛、校园广播等形式,注意加强对我们的同学进行交通、防火、防水、防毒、防电、防盗、防传染病和防不法侵害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并通过与我们的班主任、有关老师签订“学生安全公约”、“安全工作责任书”,加强节假日巡视检查等多种形式,不断强化和提高全校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责任感,努力消除各种安全事故隐患,保证了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同学们身心的健康成长。
但是,不可否认,尽管学校有关领导和我们的班主任老师通过各种形式对我们的同学进行了多方面的安全、法制和纪律教育,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防范措施,可仍有部分同学无视学校有关的安全纪律规定,做出了一些有可能伤及自身和伤及他人的违纪行为,在安全方面确实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隐患,例如往返学校途中不能很好遵守交通规则,骑飞车、马路上并行,不注意观察道路交通状况;课间在楼上楼下追逐疯打;自行车不按规定场地摆放和上锁,防盗意识较差;使用体育运动器械时违章操作;违纪玩火玩水摆弄电器;放学后在校内外逗留时间过长;同学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后拉帮结伙通过拳脚打架来解决;节假日双休日结伙闲逛惹是生非破坏公共秩序和群众利益;个别同学经常进入网吧、游戏厅,同社会上闲杂人员来往,个别同学心理狭隘,思想偏激,不能正确处理与家长、老师、同学、他人的矛盾或者自己在学习、生活方面遇到的问题、困难和挫折,造成心理压抑、思想扭曲等都是我们目前在安全方面最需要注意和防范的几个重点。
下面,针对目前我们在安全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我们学校的实际情况,我给大家提出如下建议:
1、正确看待和评价自己,善于发现自身的优点和长处,坦然面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能够做到自律自省,做好心理调节,塑造阳光健康心态,以积极向上的态度投入学习和生活。要认识到“人无完人,金无足赤”,尽管我们身上还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缺点,但是要相信自己只要通过努力,就一定能让这个迥异于千万人的独特的我始终处于进步之中。所以通过和别人的不断比较,既要从他人身上学到长处,也要发现自己的闪光点,比如我很懂事,我很淳朴、我很热情、我很踏实、我很好强、我很友善,我在一天天长大等,忧愁烦恼时我们可以向同学、好友倾诉,也可以自我开导,学会换位思考,想想如果我是家长、老师或者与自己有矛盾隔阂的人,我该怎么办,用爱心和宽容看待周围的一切,善待自己和别人,这样你就会相信“天生我材必有用”,你会觉得自己生活得很充实而愉悦。
2、要与他人友好相处,学会举止文明,能做到“以德报怨”,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矛盾和纠纷。禁止在校园和其他场合追逐疯打,欺侮同学,发生矛盾多作自我批评,并找老师妥善处理;不找外人到校滋事,加深矛盾;不与社会上的不良人员交往;严禁携带和玩耍危险物品(如刀、枪、棍、爆炸物等);进出学校应遵守秩序,领饭时应安顺序排队,不争不抢;禁止攀伏楼梯栏杆;严禁在教室和楼道内追逐、跑跳、打闹;上下楼梯要靠右行,不拥挤、争抢;双休日和节假日禁止结伙闲逛,惹事生非;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校园;夜晚不单独外出活动,不在外留宿,防止不法侵害。不进入网吧、游戏厅、台球厅等社会人员环境复杂和青少年不宜进入的场所。上课及课间活动时间不得随意出入校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向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得到允许并向教导处报告后方可离校。
3、不与陌生人和社会闲杂人员来往,不参与打架斗殴、赌博、吸烟酗酒、敲诈勒索、盗窃抢劫、坑蒙拐骗等违法违纪行为。在校外、家庭之外参加社会活动时,能够主动观察周围环境,遭遇人身伤害或意外事故时学会通过主动报警、求救,迅速离开现场,机智应对或寻找熟识、可靠人员庇护等措施进行自救自护。遇到他人发生纠纷、吵架、殴打等事件时不围观、不起哄、不参与;发现同学遭遇不法侵害时及时主动向家长、老师、学校报告。
4、遵守交通规则,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放学后按秩序、主动离校,不在校门口、马路上聚集、逗留;行路、骑自行车时做到靠右边,注意仔细观察周围环境和往来车辆,发现来往车辆主动避让或下车;禁止骑车并行,禁止在公路上互相追逐、疯打、高速行驶,不抢行;要服从交通红绿灯的指挥;禁止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禁止攀爬、倚扶机动车辆行走;不在公路周围玩耍、逗留,不得损坏道路交通设施。
5、树立防火、防盗、防电、防食物中毒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节日燃放鞭炮时要远离草堆等危险地域。不随意玩火、玩电,学会正确操作使用灭火器和消防栓,学会火灾时正确的逃生自救方法。禁止到池塘、大河等深水危险处玩耍、洗澡、滑冰、捉鱼摸虾等,严防溺水事故的发生。妥善使用和保管公私物品,离开教室和家庭时要及时关窗锁门。不随意进他人教室、房间,未经允许不动用他人物品;自行车应在规定场地摆放整齐并按要求上锁,防止丢车事件的发生。不乱摆弄各种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乱拉电线。电脑、饮水机、电热褥等应按时关闭,远离高压电房和配电室。下雨天不在大树下或高大建筑物下避雨,防止雷击。不食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饮料。
6、注意劳动安全:打扫卫生和参加劳动时,加强劳动保护,保障安全。劳动时应小心谨慎,禁止用工具玩耍疯闹。擦拭玻璃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7、遵守课堂纪律和要求,防止发生操作不安全事故。体育课课前应清点人数,整队带入操场,穿过马路时要注意来往车辆;严格按照老师要求和训练操作规范参加活动或训练,不穿皮鞋,不准戴帽子、围围巾,衣服内不准装刀、笔、钥匙等防碍安全的杂物,充分做好热身训练,防止运动创伤和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身体有特殊疾病和不适要主动向老师报告,未得到老师允许不得在教室逗留;体育课严禁离开操场上街闲逛;上实验课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取用药品,照章操作,上下楼梯时要列队按序靠右行,不拥挤、推搡,不高声喧哗,未得到老师允许,不得私自开关电源、接线、摆弄仪器器材、药品等。
8、参加集体活动遵守公共秩序,不得私自缺席、旷缺,参加竞赛、看电影、文体活动、集会或其他校内外等集体活动必须在班主任或学校组织人员带领下,严格服从带队或组织老师安排,遵守时间和纪律要求,不离队,不与同学和外人发生冲突,遇到意外情况及时向带队老师报告。
9、家长在教育子女加强安全意识教育、要求子女遵纪守法、学会自我保护方面应尽的职责
(1)纠正观念误区:一些家长认为孩子交给学校,学校就是孩子的监护人。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并不是监护人。
所谓监护,是一种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利而设立的特定保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由此可见,没有将亲权之外的学校列为监护人。
监护人应履行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等。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学校是实施国家义务教育的机构,承担的只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这不能简单的等同于监护当中的"监督、保护"。学校若是监护人,将会导致一种自相矛盾的结局。
发生事故,各方以什么原则承担责任。学校不负无过错责任。
(2)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并非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旦发生事故,不是完全由学校承担责任,而是看具体是由谁引起的过错,就由谁承担责任,即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由侵权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事故。在几方都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按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具体处理校园伤害事故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按照过错推定的方法,学校能够证明在教育、管理等方面确无过错的,方可免责。意思是说由学校举证自己在教育管理方面并无不当。
老师和同学们,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平安、健康、快乐成长需要我们珍爱生命,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警觉。安全意识提高一分,我们的生命就会得到一份保障,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我们就能平安度过人生的风风雨雨,让我们自觉行动起来,共同开创幸福美好的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