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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不可以约定免除
民事起诉状
原告:符**,男,生于2008年*月*日,汉族,住宣汉县东乡镇半边街*号,学生,居民身份号码51172*********451。
法定代理人:符*,男,生于19**年12月9日,汉族,住宣汉县东乡镇半边街**号,居民身份号码513022*********1X,系原告符**之父,联系方式:151*******10,
被告:李佳芳,女,生于19**年**月11日,汉族,住宣汉县东乡镇世纪金城*号楼2单元*楼1号,居民身份号码:51302219******446,系符**之母,联系方式:***08127426。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从2015年2月起按月支付原告抚养费(含教育费、医疗费等)150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二、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之父与被告于 年 月 日相识恋爱, 年 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5月6日,被告生一男孩,取名符**(即原告,现年11岁,就读于**人学校四年级)。2010年12月28日,原告之父与被告补办结婚登记。2014年12月5日,双方因感情破裂,通过多次协商后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内容为“……二、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子符**,生于2008年5月6日,归女方抚养,暂由男方从2015年到2016年代养一年,代养期间女方不承担任何抚养费;孩子上小学到初中教育阶段男方每月给付壹仟元抚养费,上高中教育阶段起男方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贰仟元。男方享有探视权。孩子由女方抚养期间所有问题与男方共同商量解决,男方不得推脱……”,并同往宣汉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双方多次为子女抚养发生纠纷,遂于2015年1月23日在宣汉县公证处办理《子女抚养变更协议》的公证事项,该内容为“一、符川、李佳芳夫妇的婚生子符**由原离婚时约定归李佳芳抚养现变更为符川抚养。二、符**归符川抚养后,符川自愿全部承担符**的抚养费,符川不要求李佳芳给付符**的抚养费(但李佳芳自愿给付或符川无力抚养符**的情况除外)。三、在双方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的其他条款仍按原协议履行……”。2015年上半年,原告之父经营的公司存在严重亏损而关闭,欠债达数十万元,现无其他固定职业,无法维持原告日常的生活开支。
综上,原告之父与被告虽在离婚后约定,被告不负担原告的抚养费,不仅违法了婚姻法关于父母与子女抚养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导致原告健康成长和学习受到严重影响。因此,被告作为原告的母亲,对原告仍负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不因父母双方约定免除法律责任。据此,原告依照法律规定,诉来你院,望判其所请。
此呈
宣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符**
法定代理人:符&
二0一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