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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书

发布时间:2019-03-11 08:03:11

 

 

签发人:汪青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财罚决﹝2018﹞1号

一、被处罚人情况

单位名称:河北冀鹏服装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西康村北

法定代表人:肖敏栓

联系电话:0318-2661859

二、案由来源

被处罚人河北冀鹏服装有限公司(简称该公司)因不满意达州百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简称百顺招标代理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对“宣汉县民政局2018年救灾应急储备物资采购项目(二次)(招标编号:BSZC1835号)”的评审过程所作质疑答复,于同年10月9日向我局寄交投诉书,要求认定对该废标决定无效,重新组织评标活动。我局于同月12日收到该投诉书后,同日向该百顺招标代理公司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同月17日,该百顺招标代理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针对该次投诉事项,我局在调取相关事实和依据后,发现该公司在本次采购投标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三、调查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调取了宣汉县民政局2018年救灾应急储备物资采购项目(二次)的招标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招标编号:BSZC1835号),政府采购报名登记表(部分),递交的投标文件(副本一本),政府采购开标签到表,采购项目评标报告、复核报告,投诉书,(棉被)检验检测报告(NO:F180531号),采购投诉咨询(鉴定)函[宣财函(2018)136号]、河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回函,调查向本丽笔录、听证记录等相关证据,均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四、认定的事实:

2018年8月,百顺招标代理公司受宣汉县民政局委托,拟对《宣汉县民政局2018年救灾应急储备物资采购项目(二次)》(招标编号:BSZC1835号)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该招标文件已上网发布,定于同月22日至28日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百顺招标代理公司处(现场报名)获取。投标截止时间为同年9月13日9:30(北京时间),开标时间在同月13日10:30(北京时间)。

该招标文件规定“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七、投标纪律要求、36.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投标人参加本项目不得有下列情形:(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该“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三、我方同意本招标文件依据《四川省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的惩戒”。

之后,包括该公司在内的16家供应商在规定时间进行了现场报名,并获取了招标文件后,均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同年9月13日,由百顺招标代理公司组织下,评审委员会对所有到场的供应商,并在有效时间内递交的投标文件,依法组织开标、评标活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该公司所投产品在“投标文件技术、服务应答内容”的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并直接按无效投标处理。

为此,该公司于同月14日向百顺招标代理公司提出质疑。该机构于同月19日作出回复,认为质疑事项均不属实。为此,该公司于同年10月9日向我局寄交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要求认定评标委员会的废标决定无效,重新组织评标。我局在收到该投诉后,决定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进行处理。

另查明,该公司在本次招标过程中,于2018年9月13日向百顺招标代理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一本、副本四本)有关 “技术部分、…二、投标产品的详细技术指标和参数1、产品检测报告(该文件第9、10、11页)”中,载明了该投标产品经过河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同年3月28日签发的检验检测报告(NO:F180531),该样品各项检验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为查清事实,我局于同年11月14日向河北省纤维检验局(简称该局)发出宣财函(2018)136号采购投诉咨询(鉴定)函1份,并提供该局下设的河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该中心)于同年3月28日签发的NO:F180531号检验检测报告第1、2页(由我局工作人员从该投标文件第10、11页处复制),对第2页“有关序号2、检验项目、填充物原料”中,没有短纤维长度的检验项目、单位、标准值及偏差、检验结果、单项判定的报告。为此,该报告在执行国家GB-18383-2007《絮用纤维通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该被检测物产品的短纤维长度是否符合≤13mm的强制性标准及报告的有效期,要求及时书面复函”。

该局收到后,责令该中心于同月21日向我局作出书面回函,

其内容载明“针对贵局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F180531),签发日期为2018年3月28日的复印件进行了核实,情况如下:1、检验检测报告第一页型号规格、样品等级、样品描述、贴样、检验检测依据、检验检测结论与存档不符。2、检验检测报告第二页所有内容与存档不符。3、贵局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共二页,我中心存档共三页,因此无法核实第三页内容。经核实贵局提供的编号为F180531的检验检测报告,非我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同日,该公司向我局申请撤回投诉后,于同月23日作出终止投诉处理决定,并分别寄送给该公司及采购当事人。

2018年12月3日,我局决定启动本次采购执法监督程序,并指派执法人员杨丽、刘德友对违法事实予以调查后,鉴于该公司所涉违法事实可能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我局于同月13日依法告知该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公司于同月20日向我局书面要求组织听证。我局于2019年1月10日公开组织了听证活动。在听证主持人主持下,该公司及本案调查人、采购人、百顺招标代理公司均派员参加。通过本案调查人的充分举证,并提出处罚依据及建议后,该公司对此进行了申辩和质证。同月14日,我局向该公司书面告知拟作行政处罚决定,对告知事项,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提出陈述和申辩。据此,我局对本案违法事实,已调查终结。

五、我局认为:

该公司在参与“宣汉县民政局2018年救灾应急储备物资采购项目(二次)(招标编号:BSZC1835号)”的投标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事实,有该公司参与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响应文件(编号:F180531、棉被检验检测报告)、河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复函、调查笔录、听证记录等相关证据,可以充分认定。

为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秩序,严肃监管执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理。

五、处罚结论:

(一)、对被处罚人河北冀鹏服装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 18500.00元罚款(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

(二)、请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我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

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

收款账号:100696764030011111

缴款金额:18500.00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达州市财政局或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同时,我局将被处罚人河北冀鹏服装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此页无正文)

 

 

 

 

 

 

 

 

 

 

 

 

 

 

 

 

 

 

 

宣汉县财政局

2019年1月25日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