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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倾情法律援助 危难彰显法治关怀
-------- 以我县法律服务行业为视角
序言
律师制度最早萌芽出现于公元前二、三世纪的古罗马时期。据《吕氏春秋·离谓》中的记载,春秋时期的郑国大夫邓析可以称得上是我国最早的讼师。但由于传统的司法制度及法律文化的桎梏,无疑阻碍了古代中国律师制度发展进程。至近代以来,由于社会急剧变革、政权更迭,未建立起真正民主共和制,律师制度形同摆设。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废除伪法制的基础上创建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为律师制度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及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服务需求增加,加之律师制度具有“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特点,为律师制度的恢复、重建、逐渐完善提供了更为广袤的空间。同时,律师在的执业过程中其诚信问题较为广泛和突出。
一、律师诚信的意义
诚信是律师的生存之本,诚信执业是律师职业的道德体现,也是律师应遵循的行业标准。注重陶冶品行,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对律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事实上,大多数的客户在最初与律师关系并不熟悉,甚至之前是完全不认识。之所以要建立起委托关系是因为他们需要律师及时处理法律事务和相信律师的应该具备最起码的诚信原则。所以说,诚信是每一位执业律师应当具备的品质。如律师失去于信,即失去于民。如何维护自身行业形象,提高自己的业务素养、真正地做洁身自爱,其诚信对律师的生存和发展极为重要。
二、我县律师诚信执业的现状
在最近的十年来,我县法律服务行业人数呈现出如雨后春笋的迅猛势头。他们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全县的人民民主和法制的建设方面已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该行业中绝大多数人中其具有扎实法律功底和职业道德底线。但部分人员仍然存在着执业的陋习和患有严重的“职业病”。因此,我县执业律师在其承担着社会法律服务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在政治立场不坚定,法律知识不全面,毫无职业道德底线,系唯利是图,个人拜金主义者。只要委托方提出,明知其委托事务存在有违法性仍然铤而走险。使部分人民群众“狭隘”的认为律师这个行业就是为少数不法分子“转法律空子”提供方便之路,为司法腐败的滋生培育了土壤。给我县法律服务领域内和行业队伍中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三、律师诚信缺失的危害
1、在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办案费用,损害委托方的利益。
律师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律师因未让客户向给所在执业机构缴纳费用,无法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办案机关进行调查和以律师名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直接洽谈,提出相关意见。全靠当事人出面而自己做幕后指挥。即使出面处理也是通过说好话的方式从中协调处理,其办案方式上就好比给对方当事人说好话的尴尬境地。故律师自身因无法真正的与相关部门和利益纠纷者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处理,就无法实现委托方其合法权益。
2、律师为揽取业务做虚假承诺,导致当事人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委托目的。
律师是通过法律服务市场为委托方的诉讼及非诉讼事务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所有律师都不存在有固定的国家财政及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其收入高低与办理委托事务的多少存在着利益关联。导致部分律师存在着“等米下锅”的一些囧境。为此个别执业律师在接受法律事务委托的同时,未能真正的理解做律师就要有“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的坚定信念。为“一口吃个胖子、一锄挖个金娃娃”,达到在律师执业中所谓的“高收入、高回报”的想法。在接受委托过程中明知在处理结果上有可能不利于当事人,为了招揽业务进而迎合委托人需求故意曲解法律,作虚假三包(包无罪、包放人、包打赢),是律师在诚信执业中较为集中突出和不可避免的“硬伤”。
3、在诉讼过程中不遵守庭审纪律,不按时出庭,未按时提交证据、怠于应对可能出现各种复杂的问题,导致诉讼出现不需要风险。
“浪费时间就是浪费生命”,一个时间观念不强的人是无法实现其自身合法利益最大化的,更不用说去为别人的利益着想。在所有的诉讼程序中,律师应严格遵循法定时限完成规定诉讼行为,是当事人及代理人顺利地参与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目的的基本保证。由于我们很多的律师由于在其社会活动中可能有着过多的利益享受和物质追求导致身心疲惫,忽略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做到“勤于思考、勤于专注、勤于参与”基本原则。很多律师在规定时间不能按时出庭,未及时提交证据,致使当事人所提出事实主张因律师未到庭、未及时证据而判决结果存在可能败诉的风险。即使法院决定同意该案延期开庭,但也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耽误最佳的处理时间,给对方提供了一定应对机会和对抗准备,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诉讼障碍。
4、以影响案件结果为目的,伪造、提供虚假证词。
当事人委托律师目的就是通过律师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来实现自己的诉讼主张,希望司法机关在处理的结果上得到最大利益满足。为打赢官司,律师在诉前就得积极地收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及时提供各种证据。正因如此,律师在各种业务代理过程中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全面、及时收集提供证据。由于案情存在着很多的变化,当事人在委托前向律师提供了很多虚假的陈述,导致其委托事务最终不能完成。但我们的律师为了体现出自己的“超能力”和贪图得到当事人的给予额外好处,可能会主动编造的虚假证据。事实上在东窗事发后的追责过程中,一但当事人推卸责任,该委托律师自然成为该制假,造假的最大嫌疑者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为自己制造不必要的麻烦,损害了自身的执业形象和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
5、籍以工作联系向个别司法办案人员给付好处费。
由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独立性,与司法办案人员之间有着密切的工作交往。加之个别司法办案人员一般会主动向律师暗示索取好处,就存在律师参与办案人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勾兑”,损害司法公正。事实上,如果一旦发生了前述行为,如委托方在对结果不完全满意的情况下会直接向有关部门控告,律师有可能涉嫌介绍行贿的进退两难的状态。
6、在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和好处。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律师作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实施者,通过代理行为达到实现当事人的委托利益,从而得到律师费用作为其社会主劳动工作的报酬。但在委托过程中是没有任何理由和法律依据可以对当事人所委托的物品进行无偿使用和以非法占有。一旦发生此情况,律师的社会评价首先降低,其次委托方也是不可能放弃自己的财产,将会长期与你纠缠不休,影响律师的正常工作节奏。同样,在一些对抗性案件中,律师应该是淡泊名利。如律师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对方当事人给予好处,自然就触及法律强制性规范和道德底线。轻者纪律处分,重者牢狱之苦。事实上,作为一名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及公众关注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背职业道德而造成起身败名裂实属不该。
7、在不适当的场合下违规披露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一名口无遮拦的律师是不可能真正的为当事人的权益考虑,且不说其本身思想素质是否存有问题,连律师自己都没有意识到保守密秘是每一名律师的基本执业准则,如何谈及利用当事人的信息秘密维护其合法利益。所以说律师管好“自己的嘴”至关重要。
8、在同业竞争过程中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执业水平等方式来损害同行整体利益和形象。
律师如脱离于同业互助,以自我为中心,抬高自己、毁损别人的非公平竞争,就会导致这种行业中存在大量的尔虞我诈、专著于得失,只认金钱,不认同仁的唯利是图的小人。既不被同行看好,同时也损害了行业“风清气正”的良好形象。这种不诚信行为是对自己信仰的背叛和自损人格的卑劣行径,也许得到了眼前的一些利益,但失去的是更多的朋友的信任和同事之间长久的友谊。将是律师自关门户,自断退路的最愚蠢的作法。
四、如何建立律师诚信执业长效机制
通过建立律师诚信执业机制,来解决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彻底地摒弃和根除律师不诚信行为根本保证。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设:
1、针对律师私自收案的违纪行为,除了不断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财经制度管理,加大对的违纪行为查处。还应充分告知律师在收案不缴费的违法性。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发现一件处理一件,对每一件违纪案件的处理做到无枉无纵。
2、律师必须坚持诚信执业原则,对当事人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委托要求坚决予以抵制。一旦当事人提出违法要求导致律师又无法实现其委托目的,律师应依法主动解除委托关系。
3、每年注册前集中时间和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四川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达州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颁布的相关诚信执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文件。宣汉县司法局、县法律服务协会可根据宣汉县法律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必要时制定和实施有关县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执业制度规范,真正做到“有章以依、切实可行,违则必究,处置得当”。同时也需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协会组织的高度重视和每一位律师认真参与及不懈地努力。
4、加大县法律服务协会这一行业自律组织在会员中违规违纪的监管作用。协会通过向有关司法办案部门进行律师个人的诚信征询调查,及时了解每一名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诚信缺失问题。并根据相关部门的信息反馈,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后及时对违纪律师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改正。避免出现更为严重的后果以至于触犯法律。
5、通过县法律服务协会组织律师(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断地加强执业信息沟通和学术交流和行风整顿,成立协调处理内部同业人员的竞业纠纷投诉的专门机构,对同业竞争过程中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执业水平的违纪人员坚决进行查处。
6、对本所律师在每办结一案后向及时有关委托方了解是否满意和存在违规行为。这对律师的违纪行为的预警、惩处起着威慑作用。
综上,笔者认为通过制定一套完善的、切实可行的规范约束和管理制度及律师自我信仰的维系,执法部门有效监督,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宏观管理和微观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真正彰显我县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最终要求。各位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坚持“廉洁自爱、诚信为民、勤勉尽责”的朴实作风,提高自己优质高效的工作能力,为宣汉县法律服务市场的繁荣,为实现“五个”新宣汉县,争做人民满意的服务员,推动宣汉县司法行政工作再上一个台阶,谱写新的华章。
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 (秦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