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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xx,男,生于1963年8月23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1号41幢2单元1-2,现居住于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琦云路农行家属院4幢6-1,个体户。
申请人王xx因张兆云诉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依法裁定将(2015)通川民初字第3282号民事案件移送至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张xx诉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等相关应诉通知文书。现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管辖,遂就本案的管辖问题提出异议,其理由如下:
一、 申请人与张xx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之
前申请人与张xx、曾xx三人在宣汉县东乡镇境内合伙经营原煤,后于2011年6月28日才终止合伙协议。因此, 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履行地在四川省宣汉县,并不在达州市通川区。
二,达州市通川区并不是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申请人现户籍登记在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1号41幢2单元1-2,其临时居住地为四川省宣汉县琦云路农行家属院4幢6-1,故经常在重庆市渝北区与四川省宣汉县往返,并从不在达州市通川区辖区居住。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xx
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