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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孟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刘孟,男,生于1983年6月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达万路463号,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四川省达川中学;
法定代表人:郭德波,该校校长。
申请事项:
一、对(2015)达中民终字第419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
二、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8851.32元,一、二审诉讼费20.00元,并责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和理由:
同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达达民初字第2927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在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各种费用44931.8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之后,申请执行人不服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上述终审判决。之后,在该判决生效的一月内,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给付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遂向你院提出申请,请予立案执行。
此致
宣汉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你院于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