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律师网

www.xuanhanlaw.com

劳务纠纷案件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6-05-04 08:05:15

原告方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接受浦后美后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诉讼活动的代理人。我通过前期调查取证和今天庭审活动,现就原告浦后美在被告向方义、张成友承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事实;

2015年412日,张成友(又名张伯林)向方义二人考虑到之前所承包的土黄镇丹家坡硬化公路工地上因天气大了,混凝土容易干,为了提高生产效率,要求需要找个有铲料的小铲车,于是二人通过赵本风的介绍,找到蒲后美后,雇请到该硬化公路工地上,用其自备劳务工具(小铲车)从事混凝土搅拌送料劳务。其劳务报酬是向方义、张成友二人与一起务工的赵本风等工友共同商议的打混凝土10/立方(赵本风做木工的是15/立方)的计价方式结算,蒲后美的劳务报酬结算时间和支付方式与及其他工友都是在每月几号。但向方义、张成友仍在此期间经常性的拖欠蒲后美等人的劳务报酬。事后,在2015512日,蒲后美被向方义、张成友的管理人员唐功山临时抽调到距离搅拌场450米的另一承包的丹家坡现场疏通道路上为其二人提供从事其他劳务过程中,因车侧翻在道路外受伤,混凝土搅拌送料的劳务受伤,被唐功山,运料人员邓建华,符纯刚以及村上吴队长一同用符纯刚的私家车将其送到土黄镇医院,后又转到宣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50天期间的医疗费除蒲后美垫付外均由向方义、张成友支付。

二、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1、劳务关系是以劳务者为接受劳务的人员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劳务者只要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劳务,就已经尽到合同义务,而无论有无特定的成果,只要求依约定提供劳务,而不能要求的劳务必须有成果,故提供劳务只是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但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

由此可知,蒲后美在向方义、张成友处使用自备铲车在搅拌场上提供送料到机器里进行搅拌的单纯的劳务后,与打混泥土的、做木工的共同完成公路堡坎工作。从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意义来看,公路硬化后连成做为一个整体不属于特定的工作成果。比如打成品衣服,做家用具成品。因此,本案系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公路硬化工程,与承揽合同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蒲后美是在硬化农村公路过程中用铲车提供送料,不是完成硬化公路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故蒲后美与向方义、张成友存在提供劳务的关系。

2、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承揽人所提供的是独立完成的,所在从事工作时,其行为不受其他人的意志左右,无需服从的监督、管理。而本案中蒲后美始终处于从属地位,要完全听从向方义、张成友及其管理人员唐功山的管理、指挥、安排进行劳动才能获得劳动报酬,他们之间不是一种完全平等的关系。

三、本案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在该工地上拉混泥土的车坏了,该车的混泥土遂倒在丹家坡公路上,为了不影响公路通行,对这一突发情况,工地的管理人员唐功山就及时安排本在送料场的蒲后美使用铲车疏通倒在道路上的混疑土,在该工地上的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时不慎造成其个人面部多处皮肤裂伤、皮骨骨折,左侧第36肋骨骨折的九、十级伤残。依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提供劳务者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接受劳务者承担。

  综上意见,本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在合议时采纳。

此致

宣汉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秦锐

                                                                       2016年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