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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
签订地点: 宣汉县东乡镇
签订时间: 2018年1月21日
甲方:宣汉县财政局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局长。
乙方:宣汉县蒲城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主任。
甲方因依法行政和执法工作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自愿聘请乙方为该局的专项执法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专项法律服务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甲方因依法行政、执法工作中需要大量法律咨询和建议事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秦锐、李家骏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其主要服务范围是:
1.代表甲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接受投诉处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给予处罚过程中,依法提供全部法律服务,维护甲方各项工作的正确实施;
2.提供有关法律意见、审查行政合同和相关谈判等文书;
3.为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咨询。
4.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答复、并提交据以作出的事实、依据。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代理出庭应诉答辩和提供相关证据。参加法庭调查、进行法庭辩论、签收判决文书、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等一般权限。
二、服务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服务期限为一年。协议期限届满后,甲方如需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应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协议。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向乙方如实陈述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另甲方须按本协议书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
(二)乙方应及时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调查了解执法内容的有关情况,起草审查修改有关执法文书,参加法律意见讨论。
(三)协助甲方执法人员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制作答复及答辨意见书,查询法律依据和分析法律风险和作出实质性结论,做好归卷材料的处理,必要时按照甲方要求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四)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委托事项不适合专项服务的需要,或甲方发现乙方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无法满足其工作需要,不能更好地为甲方依法行政和执法行为提供服务效能,双方可协议终止服务关系。
(五)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四、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1.双方商定专项法律服务费为每年人民币 元,于本协议签订时支付 万元,2018年10月31日前再支付 万元;以上费用由甲方分期汇入乙方的对公账户(中国银行宣汉支行125279251555))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乙方无故终止服务协议,应全部退还服务费;如甲方无故终止,乙方所收服务费不予退还。
3.乙方参与各项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公证费、公告费、鉴定费、工商查询等一切费用及交通、差旅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协议适用
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如发生歧义,应当按照书面文字、协议目的来确定真实意思。对以上方法仍无法理解的,按照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通常意思予以解释。
六、争议处理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和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处理。如无法处理或达成不一致意见,一方可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宣汉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章):宣汉县蒲城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