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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瑞邦物流公司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8-01-20 17:01:47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四川瑞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琦云路金庭苑10—9号。

委托代理人:秦锐、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杨丽蓉,女,1968年9月7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沙文居委会沙文中街44号,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6809072823。

我与被答辩人杨丽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年 月 日收到你院所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文书,现就被答辩人起诉的相关事实和理由,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杨丽蓉主张赔偿损失过高,应参照贵院作出的(2016)黔0113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相关标准认定赔偿损失。

对医疗费206815.96元无异议,但应依据全部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对残疾赔偿金491592.8元有异议,对被答辩人目前是否仍系一级伤残存疑有待重新鉴定;对误工费65000元有异议,被答辩人应提供工作职业信息,无相关计算标准;对第定残前护理费58650元有异议,被答辩人未提供定残前实际情况的相关证明;对营养费50000元有异议,应参照贵院作出的(2016)黔0113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中 50元/天的标准计算;对第六项伙食补助费100元/天的计算标准有异议,该标准是贵州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因被答辩人的不是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客观情况依法计算。对后续治疗费40000元有异议,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对护理依赖费1061880元有异议;首先,被答辩人应提供护理人收入状况证明,如没有相关收入证明的情况下,应参照贵院所作的(2016)黔0113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中34214元/年的标准计算。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规定,定残后的护理不超过二十年。结合本案件实际情况和被答辩人身体健康状况,故酌情确定护理期限十年为宜;对鉴定费2500元有异议,该鉴定意见已经超过一年,失去参考伤残鉴定的价值,对其发生的鉴定费用应自行负担;对精神抚慰金有异议,法院应依法判决;对交通费10000元有异议,应依据合理的交通费用票据为准计算金额。

二、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但对被答辩人的伤残等级为一级有异议。被答辩人应以最近实际病情为准,重新进行伤残评定。同时,答辩人已支付219513.01元的其他医疗费,应当在本案中与胡志伦为被答辩人垫付的206815.96元一并处理,或在保险项额内预留该笔医疗费,以便答辩人在另案主张处理。

三、崔吉兴系答辩人聘请的驾驶员,属于在履行工作职务中所致交通事故。答辩人系该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已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支公司交强险、商业险,其保险项额共计1122000.00元。故被答辩人杨丽蓉在本次交通事故的合理赔偿,应当由该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依法赔偿。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过高,无相关法律依据。答辩人恳请你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其无理请求。

  此致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四川瑞邦物流有限公司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