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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质疑律师申请函
质疑函
质疑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秦锐,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被质疑人:南充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质疑人于2019年3月22日在被质疑人南充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获取《南充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一份,依照《招投标法》、参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之规定,遵循本次招标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发现该项目的磋商文件多处部分技术指标与评分方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特提出书面质疑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该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C 技术评分标准、a…关键设备评分项中,对于技术文件的采购清单中信息安全产品类,有关工业防火墙、工控安全监测审计平台、漏洞扫描、防病毒软件、数据库审计与风险控制系统的五类产品生产厂商的资质均做统一要求,以上5类信息安全产品,其使用的品牌不高于两种的得分,超过两种不得分”内容,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
本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产品资质,在所涉第六条“超过两种品牌不得分”的评分标准中,是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予以量身定制,不仅该厂家能给完全满足评分中的资质要求及品牌种类要求,且任何厂商都达不到满分(不论是一家生产厂商或是多家品牌组合,都达不到满分的条件)。其余各安全和工控类生产厂商仅满足以上6项资质要求2-3项,且不具备第5项要求“具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9490-2013)”。可以充分认定,该评分要求已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具有严重倾向及排他性。
二、质疑依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修改建议
从综合评分法或者是特定资质具有唯一性等各方面论证,建议将第一、二、三、四、五项评分标准中的“5、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9490-2013)”,修改为提供投标生产厂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综上,质疑人认为,该招标文件的上述评分标准设置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他性。不仅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影响公平竞争和招投标秩序。为此,质疑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书面质疑,建议修改或删除上述不合理的条款。
此致
质疑人:
201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