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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xx,男,生于198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宣汉县东乡镇xx村4组16号,公民身份证号:51302219xxxxx20511,联系方式:1588xxxx723
申请执行人:xxx,女,生于198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宣汉县东乡镇东街xx号,公民身份证号:51302219xxxxxxx4X,联系方式:1598xxxx323
申请执行人:xxx,女,生于201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宣汉县东乡镇东街xx号,公民身份证号:511722xxxxxx00506,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x超,男,生于 196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宣汉县黄石乡九龙村1组x号,公民身份证号51302219xxxxx7278,联系方式:18081517276
执行事项:
一、 依法对(2018)川17民终xx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立案执行;
二、 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内容;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XXX、xX与被执行人x超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经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0)川民初字第xx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X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339元,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费3339元整。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2385元,由被告x超负担1669.50元。后因被执行人不服一审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 年8月23日作出(2018)川17民终8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案件受理费2385元,由被告杨超负担1669.50元。一、二被告该负的案件受理费共计3339元。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