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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大调解格局、多元化解决矛盾的交流和思考

发布时间:2019-04-16 15:04:57

构建大调解格局、多元化解决矛盾的交流和思考

(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秦锐)

前言

1、自我介绍基本情况:

2、授课的目的和要求:

3、关键词:1矛盾的存在的原因、2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和途径、3人民调解的立法沿革、具体规定,4现有调解机制的存在缺点、5如何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五大板块来交流。

一、 中国汉语言关于调解的文义涵养

是左边言字旁、右边周,半包围机构,中间一个吉,表示几个人围到你的三句好话暖人心的态度,是左边一个角、右边牛上一把刀,用于动手解决问题方式;

2、说明调解就是用言语和行为表示来处理实际问题和矛盾的方法)

二、矛盾的存在的原因

人类社会是人与人交往的过程,是情感和利益碰撞的发展。结果。

人类科学有二大科学,

自然科学(凡是可以用数字替代的,比如达尔文生物进化学、李时珍的本草纲目医学,物理学的牛顿万有吸引力、华罗庚、陈景润的数学1+1=2哥德巴赫猜想)

社会科学(凡是用文字表达的,中国共产党的关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等执政的政治观点、法律条文等,马克思哲学中的三大规律,即矛盾规律)、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

三、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和途径

1司法调解(新民主主义时期、陕甘宁边区人民政权的司法制度,马锡五审判方式,现代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调解贯彻审判过程)

2行政执法调解(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过程中的矛盾纠纷调解、政府机关的主持行政赔偿调解、劳动仲裁部门的人事、工伤待遇调解等)

3、社会团体行业自律调解、基层人民自治组织的调解,即人民调解。

四、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的立法沿革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7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89年6月17日发布施行。共17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组织和领导、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的工作原则、工作方法、工作纪律等问题,是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法规制定, 已经难以适应形势发展和人民调解实践的需要。现行的人民调解法是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实施。

五、人民调解的立法具体规定

1、人民调解是什么机构?

基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常设机构)和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及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不是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是一个由人民群众自发组织的非权力机构。

2、调解方法?

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

八、调解原则:

(一)自愿、

(二)平等;

(三)合法;

(四)尊重其他维权途径。

(五)无偿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调解的范围:

民间纠纷泛指,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因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产生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比如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继承、监护等),侵犯人身权纠纷(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致人物品毁损)等,但与国家管理和公共利益无关的,仅涉及平等主体之间,具有人身权利侵害和物质利益给付的关系。,

4、人民调解员条件4个

品行-公道正派、

态度-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水平-并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年龄-成年公民担任。

5、调解廉洁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6、 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3、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7、调解终结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8、调解的效力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有效后,一方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分析

东林乡2010年一次未成年人在河坝洗澡致一女孩死亡,经过东林乡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共计8万元的赔偿结果,2014年女孩父母起诉告共同参与人无果,通过纪委和信访渠道,该原安办负责人袁某受纪律处罚。

存在的问题:1、强制调解,双方无申请调解的事实。当事人反映是乡政府强制介入,剥夺了起诉权利。

2、调解过程中,没有调解笔录,无法反映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存在的分歧和最终达成的意愿。

3、未制作送达回执,当事人拒不承认收到该调解书。

4、调解书是先该调解委员会印章后,再填上去的,当事人反映是签字后填写赔偿调解金额,本人一直都没有不认可。

5、收条其亲属代收,本人名义收到这笔钱。

六、现有调解机制的存在缺点

1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以及利益格局的调整, 矛盾纠纷的主体、 内容、 成因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原有的调解工作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调解工作的需求, 因此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势在必行。

2 当前, 我国各项调解制度之间仍然缺乏行之有效的衔接机制, 严重制约了矛盾纠纷调处的效率, 尽快建立并完善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大调解格局是关系到实现社会和谐的迫切任务。

七、 如何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短板和瓶颈

1、 各种调解机制规定在立法概念和用语不一致,法律之间对某一个规定存在不同的指向、在规定适用范围、 标准、程序、效力等不一致。

2、立法不统一,无法衔接, 存在一些不利于整合调解资源的规定

3、对于当事人而言,调解是能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又不伤和气, 实现双赢的方式。 很多涉及调解领域的制度都要求在查明事实、 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按照程序严格的进行调解,存在遵循严格的程序、导致调解效率滞后。丧失调解固有的优势,甚至不如判决、仲裁、决定更简便、 快捷。

(二) “大调解” 工作体系不够完善。

1组织机构不健全、针对某一项专业性调解组织尚未建立, 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专业化调解组织(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纠纷等)工作网络还没有形成。

 2缺乏专业评估和排查水平、相关调解组织未充分发挥作用。一些地方的社情民意调查机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还不够健全, 不少部门对矛盾纠纷趋势缺乏深度、系统的排查,不能科学预测评估,排查不彻底, 调处不及时。

3跨部门调解缺乏成效、 对跨行业、部门、辖区的纠纷化解敷衍草率, 调解成功率低, 仍然存在基础不牢、 临时应付、 “危机公关” 的情况。 调解组织的实际效能尚未充分发挥, 运行不够规范,工作水平较低, 从而影响了“大调解” 机制作用的充分显现。

(三) 三大调解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的制度保障。

长期以来, 司法、人民、行政调解各自为政, 在调解的工作程序、法律效力、人员流动等方面未能形成有效衔接, 这种现状使得调解制度的应有效益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诸如资源权属、 拆迁安置引发的社会矛盾,单一的人民调解已无法胜任时代的要求。 而行政调解由于调解对象的局限性、 效力不具有强制性, 所发挥的作用也很不理想。

司法调解因具有严格程序和较高的成本,大量的民间纠纷处于法院的管辖之外。 因此, 有效整合三大调解, 改变现状, 使之优势互补、 形成合力, 是当前调解制度创新的迫切要求 。

八、 对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的建议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树立和谐的纠纷处理理念, 和谐理念要求我们在认识和处理各种矛盾时, 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为根本目标, 尽可能采用和谐方式和手段。 基于此, 我对如何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以立法方式提升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地位, 将现行的大调解做法制度化。

 通过立法明确各类调解的地位和作用, 保障大调解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从而打消当事人的顾虑, 倡导和支持当事人通过调解与协商解决纠纷。

2强化思想认识和工作体制机制创新。

进一步加强“大调解” 工作体系建设, 坚持以“大调解” 促进大和谐, 推动大发展。 建立健全涉及土地征用、 房屋拆迁、 劳动争议、 教育医疗、 食品药品安全、 交通事故等行业性、 专业性、 区域性调解组织, 扩展人民调解的覆盖面。

3、 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指导。

 通过督促抓好预防、 排查、 调处、信息报送、 定期分析、 信息报送、 应急处置、 挂牌督办、 联调、 督导检查、 保障等机制的落实, 进一步加大预防、 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力度, 切实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 多种化解手段并用、 四大调解良性互动、 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 工作格局。整合各方资源, 加强协调机制, 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

4、 建立操作性强的“四调对接” 机制。

在诉调对接机制上, 要着力加强法院在调解业务指导、 做好调解员培训、 有序进行民事案件委托调解等方面的工作;

 在公调对接机制上, 重点发挥公安机关在稳控群体性、 突发性事件、 可能引起民转刑等激化事件上的作用;

在纪调对接机制上, 发挥纪委在督查、 督办中纪律追究上的权威作用, 对在大调解工作中失职、 渎职产生严重后果的单位和部门责任人追究责任;

在访调对接机制上, 建议由上级部门协调, 统一模式, 建立一个综合性便民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以避免职能交叉, 提高化解纠纷的综合能力和效率。 制度建设是否合理和完备是决定一项工作是否具有持久生命力和长效性的关键因素。 强化隐患排查, 完善预警机制

总之、在大调解架构下, 应给当事人保留一个最终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和机会, 使司法权力能对大调解机制的运作产生制衡力量, 以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保证纠纷解决的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权威性,

 结语

新形势下, 全面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是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 促进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 增强了人民调解工作效果, 对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加快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工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面对纷繁复杂、 内容多样瞬息万变的社会矛盾, 我们必须以系统性和前瞻性的思维, 创新社会管理, 科学打造社会矛盾“大调解” 格局。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