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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 人社局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发布时间:2015-04-26 13:42:24

农民工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        人社局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721日,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纠纷案件,维持了一审法院撤销xxx县人社局对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环卫农民工李xx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判决。李美芹的儿子李x走出法庭,眼含泪水说:“母亲已不在人世,这样的结果或许能慰藉她的在天之灵!”

xxxx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聘用的一名临时工,20134132110分,李xx驾驶人力三轮车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其子李x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但是xx县人社局认为李xx的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x依法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认定李美芹的死亡属于工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xx县人社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后,被告仅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认定“李xx的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而未查明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正当。但原告要求本院依法认定李美芹的死亡属于工伤,因该项请求超越法院职权范围,决定不予审理。

xx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辩论中,xx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代理人认为,李xx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50周岁,根据劳社部发(19988号文,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0岁的规定,李xx已到退休年龄,且李xx20127月份就开始领取发放的养老待遇。但这一抗辩理由并没被二审法院采信。

x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xx生前系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下班回家的途中遭遇车祸时虽已经超过50岁,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期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