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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另起诉分割财产,经济帮助不属财产分割
前不久,一女自称其与前夫在三月通过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但对两套房产没有处理,前来寻求到我帮助。并提供人民法院制作的的《民事调解书》共有四条:1、女方同意与男方离婚;2、婚生女儿××由男方抚养;3、财产分割:男方工作单位一套房改房(部分产权)居住权归男方,男方同意女方在该房住到再婚止;4、男方给予女方经济帮助10000元。因此,法院只处理了该房的居住权,没有处理该房的所有权。另外一套某局集资房位于东乡镇解放北路一处,法院没有作任何处理。
律师建议:如可与男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但事后双方协商不成,为此,我取证如下:1、男方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女方原住我单位分配给男方的宿舍,双方离婚后女方已搬出。97年房改时,系两人工龄申报,特此证明;2、某局出具证明:男方和女方于1997年入住我局单位宿舍,双方缴纳集资款4247元,特此证明。 因男方认为已付给女方10000元经济帮助,实际是房屋补偿,不同意分割房产,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事实上,《婚姻法》对经济帮助有明确规定,不属于男方对女方作出的房屋分割补偿,我遂代理一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上述两套房产。
起诉后,男方可能咨询了律师或经主办法官释明,同意与女方庭外和解,两套房屋所有权一人得一套。女方随后向法院撤销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