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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运公司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协议书
(201 )宣汉东乡人调字笫 号
申请人:四川省宣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开国,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光习,男,生于1973年3月20 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琦云路63号,系川S50897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实际经营人.
申请人:刘光习,基本情况同上。
被申请人:宣汉县宏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代志,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郎廷川,男,生于1965年9月11 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天生镇天生村7组77号,系川S1681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实际经营人。
以上二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发生纠纷共同于201 年 月 日向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我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后,经过调查了解,现已查明:2014年1月11日,申请人刘光习驾驶登记在申请人四川
省宣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的川S1681号中型自卸货车由宣汉县县城方向往宣汉县三河乡方向行驶。即日10时50分,当该车行至宣南路0KM+800M处时,与被申请人郎廷川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宣汉县宏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川S50897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二申请人已垫付相关人员医疗费财产损失(电脑)共计52202.20元,川S1681号中型自卸货车修理费14800.00元及在此期间停运损失20000元(估定)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通事故认定:“郎廷川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光习、乘车人不负事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各方调解工作,二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二被申请人共同赔偿二申请人垫付相关人员的医疗费、财产损失(电脑),川S1681号中型自卸货车修理费14800.00元,共计 元。
二、二被申请人共同赔偿二申请人的川S1681号中型自卸货车修理费14800.00元及在此期间停运损失20000元(估定)。
三、以上赔偿款由二被申请人在向保险公司理赔后,由保险公司直接转入二申请人共同指定银行账户。
四、本调解协议达成后,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向二被申请人主张赔偿权利。
本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本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当事人、宣汉县东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月 日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月 日
人民调解员(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2013年10 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