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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毕某某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毕xx涉嫌强奸罪一案向你院提起公诉,依照法律规定,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秦锐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前面法庭调查,结合刚才公诉人所发表的公诉意见,本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基本清楚,定性准确,本辩护人无异议。但就相关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审判时参考:
一、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为15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系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自控力不强,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年仅15周岁,还未满16周岁。故,对于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
2、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在侦查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行为。
被告人归案后,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积极配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故对于本案的被告人在刑事处罚时可以从轻。
3、被告人在本次庭审活动中已当庭认罪。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在审判人员对的讯问时,对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已当庭认罪,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可以减轻处罚。
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1、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这从被告人归案后的几次讯问笔录及今天当庭供述,都表明无论是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还是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都能主动,积极配合司法人员的侦查、讯问,毫无保留的陈述案件的来龙去脉,在法庭上亦是配合法庭的审理活动。同时,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也是悔恨交加,其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勇于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改过自新。
2、系偶犯、初犯。
被告人犯罪时系宣汉县职业中学20xx级春畜牧班的在校学生,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因为之前的一天受电视节目中有关性侵行为的刺激后一时冲动所致,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
3、案发后,被害人亦受到相应的救治。
犯罪行为发生后,受害人被送往宣汉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垫付全部医疗费4917.00元。同时,被告人监护人多次主动与被害人近亲属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犯罪情节、后果,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相比其他犯罪行为较轻。
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村居民,之前在其家中玩耍。被告人系临时起意,采取哄骗的手段,将被害人实施性侵害,当被害人感觉疼痛后立即停止,并没有采取除性侵害外的如何暴力手段。
综上,被告人在本案中其主观恶性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没有采取恶劣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属未成年人;且归案后,其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和悔罪表现,且其监护人在案后对受害人积极治疗,采取补救措施。恳请法庭充分考虑以上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秦锐
二0一五年十二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