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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书
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书
申请人:代xx,男,生于196x年12月20日,汉族,住宣汉县东乡镇xx村3组132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xxxxxx02975,联系方式:1878xxxxx1600。
被申请人:重庆市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外滨江路6-5综合楼,联系方式:023-47341385。
法定代表人:x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
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14年10月起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0月,申请人通过龚x介绍到被申请人所承建的位于宣汉县xx镇鑫世纪·公园城二期二标段工程项目部工地处从事木工工作。在此期间,双方约定260元/天,每月无节假日,事、病假另作安排,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办理工伤保险。2015年8月24日8时许,申请人在该工地上从事劳动工作时,在使用电锯过程中不慎将其右小腿锯伤,后被送往宣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今尚未痊愈。期间,相关治疗费用一直由被申请人缴纳。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给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致使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已无法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请求裁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望贵委依法支持。
此致
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代xx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