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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英离婚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英,女,生于1985年7月3日,汉族,住宣汉县君塘镇xx村1组1号,农村居民,联系方式:1838xxxxx3818。
被告刘x,男,生于1987年6月4日,汉族,住宣汉县君塘镇牌xx58号,城镇居民,联系方式:13668xxxx787。
诉讼请求:
一、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决婚生女刘x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4年农历1月16日相识恋爱,同年2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3月3日,原、被告自愿到宣汉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同年10月24日生一女孩,取名刘艾琳。2015年3月16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独自离家外出,双方遂分居生活。同月16日,原告诉来你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你院于同年5月5日依法作出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夫妻关系,继续分居生活至今。为此,原告起诉来院,望判准其全部诉讼请求。
此呈
宣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x英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