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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达陕高速公路一大队
达陕一大队公交认字[2015]第0003号
交通事故时间:2015年02月24日20时25分 天气: 阴
交通事故地点:G65包茂高速公路1313公里加950米(达陕段,万源至达州方向)
当事人、车辆、道路基本情况:
l、当事人情况
王建军,男,汉族,身份证号:6lOl25197310061932,籍贯:陕西省西安市户县,家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石井镇柿圆村四组,驾驶陕A8S873号小型轿车,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01月10日,准驾车型:C1,联系方式:13659249498;
文玉芳,女,汉族,身份证号码:610428195503014143,户籍地:陕西省长武县相公镇邱渠村一组,死亡。亲属联系方式:18610486692;
杨和理,男,汉族,身份证号:6103291950052800lX,户籍地:陕西省麟游县九成昌镇西大街8号1座02室,受伤,亲属联系方式:186lO486692;
徐晓雪,女,汉族,身份证号码:231121198304035024,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受伤。亲属联系方式:186lO486692;
杨义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10302198003032075,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联系方式:18610486692。
2、车辆情况
陕A8S873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王建军,检验有效期止:2015年10月31日,该车投保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保单号:11722023900048989119;
陕APQ75l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杨义清;
川YX8463号长安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时红耀。
3、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G65包茂高速公路1313公里加950米(达陕段,万源至达州方向)路段处,该路段为长约5公里连续弯道下坡坡尾处,双向四车道,用中央隔离带进行隔离,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夜间能见度100米一200米。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02月24日20时25分许,王建军驾驶陕A8S873号小型轿车搭乘袁婷丽、王牛犇、袁粉婷、张晶行驶至G65包茂高速公路1313公里加950米(达陕段,万源至达州方向)路段处,与站在封闭区域内指挥交通的曹春华和站在应急车道上的文玉芳、杨和理、徐晓雪、李旭文、王丹、杨义清、杨子沫及川YX846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曹春华、文玉芳、杨合理、徐晓雪、李旭文、王丹、杨子沫及陕A8S873号车乘客袁粉婷、张晶不同程度受伤,文玉芳经达州市骨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陕A8S873号小型轿车、川YX8463号小型轿车尾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意外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旌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认定:
王建军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曹春华、文玉芳、杨合理、徐晓雪、李旭文、王丹、杨义清、杨子沫、袁粉婷、张晶、时红耀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