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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5-04-01 17:36:06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光丕,男,生于19531229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庆云乡鞍山村530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5312291390,系被害人袁列江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朝珍,女,生于19541125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庆云乡鞍山村530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5411251407,系被害人袁列江母亲。

委托代理人:秦锐、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3558535633QQ1754964535,送达地址: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衙墙街1号(政府院内),邮政编码:636150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中梅,女,生于1976101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庆云乡鞍山村530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7610181404,系被害人袁列江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永康,男,生于200592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庆云乡鞍山村530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2200509021394,系被害人袁列江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媛,女,生于2004918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庆云乡鞍山村530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2200409181403,系被害人袁列江女儿。

以上袁永康、袁媛二人的法定代理人系朱中梅,联系方式:   

被告人:黄文军,男,生于19830512日,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天堂镇庄里洞村7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830512081l,原系广州市番禺区石伟达制衣厂工人,住石官涌村一出租屋。 20141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至同年1201日,2014120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在番禺区看守所。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黄文军犯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判决被告人黄文军赔偿原告人袁光丕、王朝珍、朱中梅、袁媛、袁永康因杀害被害人袁列江的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      元、护理费     元、营养费    元、误工费200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死亡赔偿金12256.00元、精神抚慰金          元 、交通100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50927.03元。

事实和理由:

2014102914时,在广州市番禺区石镇官涌村牌坊对面小路发生一起两轮摩托车撞伤行人的交通事故案,该分局石派出所民警联同交警大队到场勘查,经初步勘查为一宗交通事故案。20141030日,原告人朱中梅到该所报案称其丈夫袁列江在石镇官涌村牌坊对面一条小路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死因有疑,该分局于20141031日立案侦查。后于2014103112时在石镇人民医院将被告人黄文军传唤到石派出所审查。经审讯,被告人黄文军因怀疑被害人袁列江与妻子杨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对被害人袁列江怀恨在心,后以其妻的名义用手机短信约袁到番禺区石镇官涌村牌坊对面小路见面,并准备铁棒对袁进行报复。201410291340分,当袁步行到番禺区石镇官涌村牌坊对面小路时,被告人黄文军酒后(经检验:黄文军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5毫克/100毫升)驾驶一辆红色无牌两轮摩托车从后撞向袁,致倒地受伤后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袁列江的死因符合机动车撞击双小腿致其倒地,头部碰撞地面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该案发生后,被告人态度极为恶劣,拒不垫付和赔偿任何费用。

综上,被告人黄文军目无国家法纪,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以不计后果发生故意致他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其犯罪行为所给五原告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客观存在,亦应承担其赔偿责任。据此,五原告人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出前述请求,请你院严惩凶手,依法判决被告人赔偿所有损失。

此呈

宣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袁光丕   王朝珍

朱中梅   袁媛   袁永康

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