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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故意伤害案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5-04-06 14:59:24

故意伤害案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父,男,生于19531229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XX乡XX村530号,系被害人袁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母,女,生于19541125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XX乡XX村530号,系被害人袁母。

委托代理人:秦锐、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3558535633,文书送达地址: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衙墙街1号(政府院内),邮政编码:636150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妻,女,生于1976101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XX乡XX村530号,系被害人袁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长女,女,生于199881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XX乡XX村530号,系被害人袁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二女,女,生于2004918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XX乡XX村530号,系被害人袁二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子,男,生于200592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XX乡XX村530号,系被害人袁子。

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长女、二女子、的法定代理人系袁妻,联系方式: xxxxxxxxxxx

被告人:黄文军,男,生于19830512日,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天堂镇庄里洞村7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830512081l,原系广州市番禺区石伟达制衣厂工人,住石官涌村一出租屋。 20141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4120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番禺区看守所。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黄文军犯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判决被告人黄文军赔偿原告人袁父、母、妻、三子因近亲属袁xx被害后的死亡赔偿金(11669.31×20年)233386.2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00元,丧葬费(59345.00/年÷12/年×6月)29672.4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0244.00元(袁父:14年×8343.50/年÷2=58404.50元,袁母:14年×8343.50/年÷2=58404.50元:15年×8343.50/年÷2=62576.25元,长女:2年×8343.50/年÷2=8343.50元、二女:8年×8343.50/年÷2=33374.00元、子:9年×8343.50/年÷2=37545.75元 ),参加处理事故人员的交通、误工、住宿、生活费2000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583302.70元。

事实和理由:

2014102914时,在广州市番禺区石镇官涌村牌坊对面小路发生一起两轮摩托车撞伤行人的交通事故案,该分局石派出所民警联同交警大队到场勘查,经初步认定为一宗交通事故案。同月30日,原告人袁妻到该所报案称其丈夫袁在石镇官涌村牌坊对面一条小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死因有疑,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该案于同月30日立案侦查,并由该所联合分局刑警大队于同月3112时在石镇人民医院将被告人黄文军传唤到石派出所审查。经审讯,被告人黄文军因疑似被害人袁与妻子杨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对袁怀恨在心,后以杨某名义用手机短信约袁到番禺区石镇官涌村牌坊对面小路见面,并准备铁棒对袁进行报复。201410291340分,当袁步行至番禺区石镇官涌村牌坊对面小路时,被告人黄文军酒后(经检验:黄文军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5毫克/100毫升)驾驶一辆红色无牌两轮摩托车从后撞向袁,致倒地受伤后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袁的死因符合机动车撞击双小腿致其倒地,头部碰撞地面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态度极为恶劣,一直拒不垫付和赔偿任何费用。

综上,被告人黄文军目无国家法纪,疑似其妻杨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遂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故意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被告人黄文军的犯罪行为已给六原告人造成的巨大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应承担其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六原告人遂依法提出前述请求,望你院严惩凶手,坚决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此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袁父、母、妻、三子

0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