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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场地租赁合同
厂房、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宣汉县东乡镇石岭村十二社张仕平
(身份证号码: 简称甲方)
承租方:宣汉县八益驾驶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受托人:黄烈友
(身份证号码:513022196712210056 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原木材加工厂的整体厂房、厂内住房8间及场地一并租赁给乙方作为拓展驾驶培训地使用,现就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同标的:甲方将位于宣汉县东乡镇周桥村四社(三
道门处)现驾校旁边原木材加工厂内(现以围墙为界)的整体厂房、厂内住房8间及所有场地(东以厂门外张仕平房屋外墙为界,西以现有宣汉八益驾校界石为界,南以山林边缘为界,北以山林边缘为界)面积约9亩,全部租赁(不含厂门外张仕平房屋)给乙方作为拓展驾驶培训场地。
二、租期:从2015年4月30日起至2030年8月30日止。
三、租金:年租金8万元(大写捌万元整),租用期内,租金不递增。
四、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及第二年共计两年租金160000.00元,之后每两年的第一年支付一次至次年共计两年租金160000.00元,并依年次延顺至期满。,
五、甲方责任:
1、甲方在乙方经营期间,不得无故阻碍乙方正在使用的住房、厂房、场地。
2、在租赁期内,除不可归责于甲方外,如乙方与他人发生边界纠纷,甲方可共同与乙方出面协调。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不关。
六、乙方责任:
1、乙方在租赁期间可自行改造该场地,其行为甲方均无权干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不关。
2、期间,如遇国家征用该厂房、场地,其房屋及场地附属物等一切补偿由甲乙双方各占50%。此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期间,乙方不得无故毁损厂房和改变场地原貌(除提高用价值性的硬化、设置非永久性标志物外),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必须赔偿给甲方。
七、违约责任:
1、若甲方无故收回厂房及场地,而违约不履行本合同,除应直接赔偿乙方损失外,另支付投资总额约180万元(大写:壹佰捌拾万元整)50%的违约金,即人民币90万元(大写:玖拾万元整)。
2、若乙方不按期给付租金或无故损坏甲方厂房及场地,除应直接赔偿甲方损失外,另支付违约金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八、合同终止:
到期后该合同自然终止,在该房屋及厂房、场地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房屋及厂房、场地的所有资金投入,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及补偿费用。
九、免责条款:
如因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政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造成经济损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望共同遵照执行,自觉履约。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